中国网地产讯 12月31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实行《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办法》回应,要通过设施建设、集中于新建、盘活存量房源等7大类建设筹措人才公寓。招拍挂转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公寓和公租房。
中心城区追加供应居住用地中,人才公寓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此外《办法》规定,新建人才公寓,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居多,应以不多达12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面积为85至200平方米。
租金方面,黄埔区人才住房在市场租金标准基础上决定补贴专项资金,本科学历基础性人才可补贴一半房租;南沙区人才公寓基准租金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70%。以下是全文: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劲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获取过渡性住房反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缓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等有关规定,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所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行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措,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措、分配管理及涉及活动。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措和分配管理坚决政府主导、多方参予,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全市专责、属地负责管理,分类实行、梯度确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市人才公寓的政策制订、政策指导、规划计划以及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政府登录的人才公寓实行机构,负责管理市本级人才公寓的建设、筹措和分配管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人才公寓涉及工作。各区政府及涉及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人才公寓建设、筹措和分配管理等涉及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筹措管理第六条 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设施建设、集中于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出售、出租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拒绝接受捐献房源等方式筹措。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区主导建设和筹措居多,希望采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行人才公寓建设。希望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必要投资、间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予人才公寓建设、筹措、运营和管理。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核心区区域的用地规划中腾出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
中心城区追加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出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第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应以不应以设施建设居多,集中于新建辅。
明确建设渠道如下:(一)在价值创意园区、根本性创意功能区、产业园区设施建设。1.在产业、人员核心区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内,可以设施建设占到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多达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出租住房(不含员工宿舍)占比平均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
2.在价值创意园区、根本性创意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捷地区,可以设施建设占到园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多达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出租住房(不含员工宿舍)占比平均50%(即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7.5%)。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设施建设拒绝,应该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报》(穗府办规〔2019〕4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二)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1.年度招拍挂转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出租住房和人才公寓。明确配建比例融合年度市场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认。竣工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约誓约接管政府登录的人才公寓实行机构。
2.希望企业将通过招拍挂获得的谦和出租住房用于人才公寓,向市、区登录的人才供应。市、区政府可以融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与必要的补贴,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人才公寓的数量必要变动。(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全市年度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出租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高于全市用作商品房研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收储后公开发表转让类项目)建设总量的10%。明确配建比例融合年度市场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认。
竣工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约誓约接管政府登录的人才公寓实行机构。(四)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于建设。
市本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用地经批准后可用作集中于建设人才公寓。明确审批程序可参考公共出租住房审批程序执行。(五)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
1.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合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筹资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总体框架下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自行制订。2.希望用人单位与集体建设用地、留任地所有权人协商,通过出租现有房源、合作开发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设筹措人才公寓,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希望村镇集体经济的组织通过自行研发、运营,或者港龙、大股东等方式建设运营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筹措,应以不应以盘活存量居多,希望社会参予,明确筹措渠道如下:1.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合乎同住条件的住户,将合乎用于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并转不作人才公寓用于。
2.从配建的征地安置房直管。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征地安置房,在符合房屋征税必须后的剩下房源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并转不作人才公寓用于。3.盘活利用市场房源。
可以通过并购、出租市场房源的方式筹措人才公寓。村民搬迁安置房剩下房源,可以通过团租方式,专责用于人才公寓用于。第十条 区政府可以采行向获取市场房源的出租人派发投资补助金、向租用房屋的用人单位派发租金补贴等方式,反对用人单位必要出租市场房源用于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以符合有所不同层次人才居住于市场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按须要设置多种户型。
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居多,应以不多达12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涉及规定继续执行。第十二条 合乎拨给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拨给方式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不应以公开发表转让方式供应,但归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利用合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备案方式立项;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审核方式立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涉及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以拨给、协议转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发表转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拨给决定书或转让合约中誓约不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注册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标明用途为“人才公寓”,栏中“不得拆分注册、拆分移往注册和拆分抵押注册,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出让,出让后人才公寓性质恒定”。
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确权,按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涉及规定继续执行。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不应不具备适当的生活设施设备,符合人才居家生活必须。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不应考虑到产城融合、职寄居均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比较便捷、产业布局比较集中于、公共设施比较完备的区域。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不应实时设施。第三章 分配管理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结合”的原则,实施分类供应。供应对象按照市本级、区级、用人单位分类原作。
按照“就低不就较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不能享用一套人才公寓。第十七条 市本级人才公寓向经确认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票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重点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以及市政府批准后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供应。
其中,市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票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以及市政府批准后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应以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人出租;其余各类中高层次人才,应以采行单位整体出租的分配方式。市政府批准后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采行单位整体出租的分配方式。(分配对象及分配程序参见附件)区政府建设筹措的人才公寓,向区确认的人才供应。供应对象可以融合产业政策导向,顾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认。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措人才公寓的,应以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有剩下房源的,须向市、区登录的人才供应。明确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涉及政策制订并实行,分配结果报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人租用市本级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未婚及未成年子女不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市级高层次人才除外),且当前并未享用人才公寓确保。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出来,租金标准参考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行机构确认。
市本级、区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不应分别上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措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不应上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第二十条 政府建设筹措的人才公寓租金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益管理的规定交纳同级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修理水土保持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益解决问题,严重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决定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人才公寓合约出租期限为5年。届满后申请人主体仍合乎市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必须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
申请人主体不应在合约届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登录的人才公寓实行机构明确提出续租申请人。出租合约届满并未在规定期限明确提出续租申请人的,申请人主体应该在合约届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拆迁人才公寓。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人出租的,申请人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登录的人才公寓实行机构签定出租合约,租金由个人缴纳;以单位整体出租方式申请人出租的,用人单位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登录的人才公寓实行机构签定“整体出租合约”,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第二十二条 出租合约不应写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出租期限、用于管理、合约中止、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 已租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出租住房的中高层次人才,应该在办结住进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拆迁原同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出租住房;逾期不出的,交还所租用的人才公寓。第二十四条 集中于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不应强化社区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水平,资源共享整洁、干净、五谷丰登、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我市租用出租住房的有关规定,享用涉及公共服务权益。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用作单位整体出租的人才公寓不应按照“供需给定、动态调整”的原则,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及其登录的人才公寓实行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行情况以及租用单位分租、租金交纳等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升人才公寓用于效率。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参考广州市新的低收入无房职工公共出租住房确保涉及规定继续执行,并在合约中不予具体。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该会同涉及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统合房屋管理、不动产注册、人才确认、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备住房和住进对象档案管理。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措人才公寓的,不应作好住房和住进对象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向高层次人才获取的人才公寓,其准入条件、户型面积、租金、租期、确权等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涉及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十条 各区可参考本办法融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区人才公寓明确规定,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各区不应制订年度计划,具体建设筹措数量及方式,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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